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金利登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金利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良

被 告 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3,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周煒婷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