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等(2025-08-2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昊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被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
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復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
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等間於
112年7月29日簽訂之租約對原告不生效力;第2項撤銷前項被告
等所為之債權狀態應回復為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0萬元為租金
之債權狀態,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不併算其價額,其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24,780,000元【計算式:70萬元×12月×2.95年(回復
原租約剩餘期間,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24,780,000元】,而
其主張對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9,936,244元,
是本件撤銷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如附表所示為9,936,244
為準。末按聲明第3項原告係代位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請
求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字112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
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5,540,000元【
計算式:70萬元×12月×1.85年(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小數點後二
位四捨五入)=15,540,000元】原告以一訴為前開請求,其撤銷請
求部分應與代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25,476,2
44元(計算式:9,936,244元+15,540,000元=25,476,244元)就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72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0 本金 9,734,617元 9,734,617元 0 利息 9,734,617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5月6日 (126/365) 6% 201,627元 合計 9,936,2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