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2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雅婷
羅炎坤
劉瑞枝
一、債務人劉瑞枝、羅炎坤、羅雅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63,468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瑞枝、羅雅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29,451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雅婷於民國95年及102年間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合計新臺幣(下同)264,645元,其中(1)額度30萬元,邀同債務人羅炎坤及劉瑞枝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186,512元,餘欠63,468元(2)額度80萬元,邀同債務人劉瑞枝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筆合計78,133元,餘欠29,451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15年08月11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羅雅婷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羅炎坤及劉瑞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二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468元 劉瑞枝、羅炎坤、羅雅婷 自民國115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8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63468元 劉瑞枝、羅炎坤、羅雅婷 自民國115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29451元 劉瑞枝、羅雅婷 自民國115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8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29451元 劉瑞枝、羅雅婷 自民國115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468元 劉瑞枝、羅炎坤、羅雅婷 自民國115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9451元 劉瑞枝、羅雅婷 自民國115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