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姚愛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8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13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82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自113年1月19日起至133年1月19日止,另約定前24期按月付息,後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820萬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確認書、匯款明細、繳息紀錄期數查詢、催告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5月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民族 101 27.46 1/1 2 苗栗縣 頭份市 民族 107 48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26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34.99 二層:55.99 三層:55.99 四層:34.99 騎樓:21 合計:202.96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