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6-1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紹欽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益瑶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825,045元。然其每月收入僅32,000元,實已無力清償前開債務。又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客觀上可預見其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債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之目的。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必以其所能運用之資產扣除生活上必要支出後,已經小於負債,以致不能清償,或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方堪許之。而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倘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三、經查:
㈠程序事項⒈由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查詢結果、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清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費用明細、薪資條等件所示(調解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01頁、151至357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係受雇於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兼職從事外送員工作,且查無其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明(本院卷第85頁),堪認聲請人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⒉又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於114年12月23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閱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42號卷查核無誤,堪認本件已符合更生聲請之前置要件。⒊再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時所積欠各債權人之債務數額,經各債權人陳報如附表1所示,聲請人亦同意以債權人陳報內容為準(本院卷第143頁),是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080,078元,未逾1,200萬元;而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7頁),從而,本件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收入及資產狀況:
⒈聲請人之收入:依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查詢結果、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清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費用明細、薪資條等件(調解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101頁、151至357頁)及聲請人自述收入狀況資料、各類補貼查詢系統查調結果(本院卷第144、81頁),聲請人於聲請日前2年之薪資收入如附表2所示,又聲請人於114年4月18日至114年5月7日雖另領有租屋補助1,920元,然該補貼嗣僅不足1月即終止,且嗣後未繼續受補貼,爰不計入其收入。據此計算該期間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平均為56,446元,是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應以之計算。
⒉其他資產: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投資,但有114年4月出廠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A車),此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89頁),並有A車行照影本(本院卷第99頁)可佐。而A車依聲請人所陳報統一發票(本院卷第99頁)現值為69,090元。又聲請人名下各金融機構帳戶餘額、現金則如附表3所示,是聲請人所有資產總計價值為82,862元(計算式:A車69,090+存款772元+現金13,000元=82,862元)。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8,618元。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18,618元(本院卷第145至146頁),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18,618元相符,應堪採認。
㈣據此,聲請人每月收入為56,446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8,618元後,每月剩餘可支配之所得為37,828元 ,而聲請人剩餘未清償之債務本息總額共計1,070,008元,倘將前開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剩餘所得全部用以清償債務,僅需約2.36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070,008元÷37,828元÷12個月/年≒2.36年,無條件進位至小數點第2位),未逾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最長清償期間6年,此等清償期間尚未計入聲請人之資產,況聲請人正值青壯並具有相當之工作能力,是難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衡諸本件聲請人收入、財產及支出狀況與其所積欠之消費債務數額,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與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核有未合,且無從補正,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無據。
五、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本文,裁定如主文。
附表1:債權明細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費用 債務總額 計息期間 卷頁 1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瑪吉Pay 27,496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27,496 未陳報 本院卷139頁 2 冠德當鋪 機車貸款 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擔保品,114年8月27日已結清並取回質押物,本院卷131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0,124 869 1,200 500 22,693 未陳報 調解卷125頁 信用貸款 678,557 16,086 1,200 593 696,436 未陳報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15,392 6,710 1,176 56 123,334 114年11月12日至114年12月22日 調解卷115頁 信用貸款 177,019 8,972 1,200 530 187,721 114年6月21日至114年12月22日 調解卷117頁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0,686 97 1,615 0 22,398 114年11月9日至114年12月22日 調解卷121頁 合 計 1,039,274 32,734 6,391 1,679 1,080,078 本息總和1,070,008
附表2:薪資明細表
編號 薪資年月/補助年月 薪資/補貼 備註 本院卷 1 112年8月 39,62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 112年7月31日至9月4日 21,697 外送兼職收入 163-171 3 112年9月 39,62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4 112年9月4日至10月2日 15,374 外送兼職收入 173-179 5 112年10月 41,1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6 112年10月2日至10月30日 14,606 外送兼職收入 181-187 7 112年11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8 112年10月30日至11月27日 19,859 外送兼職收入 189-195 9 112年12月 42,36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10 112年11月27日至113年1月1日 22,167 外送兼職收入 197-205 11 113年1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12 113年1月1日至2月5日 21,569 外送兼職收入 207-215 13 113年2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14 113年2月5日至113年3月4日 22,917 外送兼職收入 217-223 15 113年3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16 113年3月4日至4月1日 18,414 外送兼職收入 225-231 17 113年4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18 113年4月1日至5月6日 25,559 外送兼職收入 233-241 19 113年5月 42,36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0 113年5月6日至6月3日 28,460 外送兼職收入 243-249 21 113年6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2 113年6月3日至7月1日 33,277 外送兼職收入 251-257 23 113年7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4 113年7月1日至8月5日 31,178 外送兼職收入 259-267 25 113年8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6 113年8月5日至9月2日 26,602 外送兼職收入 269-275 27 113年9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28 113年9月2日至9月30日 31,297 外送兼職收入 277-283 29 113年10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30 113年9月30日至11月4日 29,962 外送兼職收入 285-293 31 113年11月 40,68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32 113年11月4日至12月2日 23,302 外送兼職收入 295-301 33 113年12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1 34 113年12月2日至12月30日 24,903 外送兼職收入 303-309 35 114年1月 42,000 含年終獎金,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3 36 113年12月30日至114年1月27日 32,364 外送兼職收入 311-317 37 114年2月 43,92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5 38 114年1月27日至3月3日 33,299 外送兼職收入 319-327 39 114年3月 39,00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57 40 114年3月3日至3月31日 29,256 外送兼職收入 329-335 41 114年4月 37,375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61 42 114年3月31日至4月28日 17,121 外送兼職收入 337-343 43 114年4月18日至114年5月7日 1,920 租屋補助每月2,880元,僅核發20/30個月 81 44 114年5月 24,542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61 45 114年6月 43,950 西北公司正職收入 161 46 114年7月 無 無資料,不計入 47 114年8月 無 無資料,不計入 48 114年9月 32,148 統一超商正職收入 347 49 114年10月 33,045 統一超商正職收入 349 50 114年11月 32,547 統一超商正職收入 351 51 114年12月 23,807 統一超商正職收入 353 52 115年1月 28,360 統一超商正職收入 355 53 115年2月23日至28日 5,490 富百士正職收入 357 合計 1,592,587 共28又6/28個月,平均月收入56,446元
附表3:金融機構帳戶存款
編號 銀行 帳號 日期 餘額 備註 本院卷 1 中華郵政通霄郵局 00000000000000 115年3月10日 578 同日提領5,000元 359-377 2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4年6月17日 0 379-441 3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 114年7月11日 0 443-451 4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4年10月1日 1 453-463 5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114年6月21日 104 465-467 6 通霄鎮農會 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10日 89 同日提領8,000元 469-471 7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6日 0 473-475 合 計 772 現金13,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