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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8-19)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19 案號: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44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鄭明輝

被 告 李菀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062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9434元自民

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