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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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謝季妃
被 告 欣誼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臻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41,13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655元,扣除前繳26,070元外,尚應補繳5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2,100,000元 2,100,000元 2 利息 2,100,000元 115年1月18日 115年6月9日 (143/365) 5% 41,137元 合計 2,141,1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