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6-08-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新博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琪林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48,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