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采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
二、被告温采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