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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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鴻通運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
二、被告陳韋銘、被告博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