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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劉文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9,517元(計算式:78,750

元+如附表所示利息及手續費合計240,767元=319,51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郭嫚甯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如為年息,單位為年;如為按月給付,單位為月) 計算利率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39,000元 97年12月1日 104年8月31日 (6+274/365)年 19.71% 無 51,892 元 2 利息 39,000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5月31日 (起訴日前1日) (10+273/365)年 15% 無 62,875 元 3 手續費 39,000元 97年12月1日 115年5月31日 210月 無 600元 126,000 元 合 計 240,76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