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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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理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被 告 蔡文財
張凱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072萬9,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8,924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3萬8,500元,尚應補繳50,424元。
二、被告蔡文財、張凱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3,500萬元 2 利息 3,500萬元 111年12月22日 115年3月31日 (3+100/365) 5% 572萬9,452元 合計 4,072萬9,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