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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朱采湉

被 告 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祥

被 告 林紫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415,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996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570,496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