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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丁秀鳳

被 告 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