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7-02)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7-02
案號:湖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莊凱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32元,及其中新臺幣38,469元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