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承攬報酬(2026-06-25)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6-25
案號:湖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浯江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蔡翌寧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送達
址)
訴訟代理人 蔡翌芯 住○○市○○區○○街000巷0號
被 告 華訊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43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5年 6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 6月25日
上午 9時1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徐文瑞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26元,及自民國115 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