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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貨款(2026-07-31)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湖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博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華西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610號

原 告 博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承

訴訟代理人 盧幸岑蕭惠中

被 告 華西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銘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簽立客戶訂購確認單(下稱系爭買賣契約),被告向原告訂購「Carboxyl sensor 5SET」、「Cleaning Kit 1 SET」商品,原告特別優惠被告上開商品之價金為新臺幣7萬元,且將上開商品交付被告,且有被告於銷貨單上之簽名,惟被告至今仍未給付上開價金,爰提起本訴。

㈡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兩造電子郵件往來、銷貨單、統一發票影本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7至25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