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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28)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7-28 案號:湖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余明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蕭培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蕭培鍊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被 告 簡誌宇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0○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1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年 7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 7月

28日下午 3時4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徐文瑞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新台幣54,470元整,及自民國114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余佩珊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