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28)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7-28
案號:湖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余明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蕭培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蕭培鍊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被 告 簡誌宇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0○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1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年 7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 7月
28日下午 3時4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徐文瑞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新台幣54,470元整,及自民國114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余佩珊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