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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8-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1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1175號

原 告 黃林火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以115年度湖補字第4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7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