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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2026-06-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2萬5,640元(被上訴人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