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2026-07-02)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湟璽玻璃有限公司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
0號3樓
兼法定代理
人 詹惠如 住○○市○區○○路0段0巷000號居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
0號3樓
被 告 詹惠如 住○○市○區○○路0段0巷000號居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
0號3樓黃智賢 住○○市○區○○路0段0巷000號
居臺東縣○○鄉○○路0巷0號
民國115年7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黃依晴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6,5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7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340,566元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8%計算。 自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45,953元 自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8%計算。 自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