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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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