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威有富冷凍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釋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驛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