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湖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捷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自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西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