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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3-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湖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崇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崇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宗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9,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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