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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2025-09-08)

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09-08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好日好蒔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李聖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E

被 告 好日好蒔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

兼法定代理

人 駱姿禎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被 告 駱姿禎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9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上午09時

4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徐文瑞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795 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0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15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均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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