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5-1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蔡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4,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趙修頡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