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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湖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孝勇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可以參照)。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條款第33條約定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而原告即要保人住所地在臺南市永康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