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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損害賠償(2026-06-25)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6-25 案號:湖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杭家禎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送達代收人 張鈞迪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被 告 葉芷嵐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陳志豪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26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 6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 6月25日上午

10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徐文瑞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葉芷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433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志豪應給付原告49,568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如有任一被告於49,568元範圍內為給付,他被告於其

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