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損害賠償(2026-06-25)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杭家禎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送達代收人 張鈞迪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被 告 葉芷嵐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陳志豪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民國115年 6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 6月25日上午
10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徐文瑞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一、被告葉芷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433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志豪應給付原告49,568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如有任一被告於49,568元範圍內為給付,他被告於其
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