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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損害賠償等(2026-06-15)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6-15 案號:湖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小字第43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林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4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

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林正忠書 記 官 王子軒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9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29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子軒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