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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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8-18
案號:湖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住○○市○○區○○路0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楊承堯
住○○市○○區○○路0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住○○市○○區○○路00號9樓賴暐凱 住○○市○○區○○路00號9樓
被 告 黃尹政 住○○市○○區○○街00號3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
5年8月1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黃依晴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24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43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2,064元,加計工資、烤漆後
,准許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