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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電信費(2026-08-12)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8-12 案號:湖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小字第67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秦子翔

代 理 人 陳品臻

代 理 人 葉家威

被 告 廖啟進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7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8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林正忠書 記 官 王子軒通 譯 尤韻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368元,及其中新臺幣18,714元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子軒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