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2026-06-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2萬5,640元(被上訴人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