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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玥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9萬3,0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