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玥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9萬3,0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