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8-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1
案號:湖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簡字第864號
原 告 郭昱宏
被 告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以115年度湖補字第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並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生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