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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 告 邱尹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1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38,884+3,831+5

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

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子軒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8,313元 1 利息 38,313元 114年6月14日 114年7月17日 (34/365) 16% 571.02元 小計 571.02元 合計 38,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