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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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 告 邱尹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1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38,884+3,831+5
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
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子軒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8,313元 1 利息 38,313元 114年6月14日 114年7月17日 (34/365) 16% 571.02元 小計 571.02元 合計 38,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