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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宋宴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