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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