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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78號

原 告 許寶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