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傑氏傳媒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政軒
原 告 宋政軒
許嘉恩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1,19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
備註:本金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均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9465號民事裁定,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範圍為準;利息終止日則為本件原告起訴狀收狀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