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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毀棄損壞(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24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霖營造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

1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明龍係金盈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金盈公司)負責人,並為宏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霖公司)股東,負責管理宏霖公司之施工業務。緣宏霖公司於民國 113年7 月中旬起,在坐落於南投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本件790 土地)建造房屋,由宏霖公司營造施工,並由被告擔任施工負責人。詎被告竟因開挖地基所需,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3 年7 月21日起至113 年8 月26日間,未經告訴人石則修同意,指示不知情工人挖取告訴人所有坐落於南投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本件 791土地),致令本件791 土地水泥路面毀損而不堪使用(毀損長度約為16.6公尺),因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

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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