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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6-06-11)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6-11 案號: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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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O XUAN DAN(中文譯名:高春檀)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49

4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A00000000044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

境。扣案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緣A00000000044 (中文譯名高春檀,下稱高春檀)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於民國113年間入境臺灣擔任移工。高春檀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VIETTEI 5G」之成年人,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發起成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三人以上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高春檀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經檢察官先以114年度偵字第3468號、第4343號提起公訴,非本案審理範圍)。且負責領取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即俗稱「車手」之工作,並朋分詐欺贓款,藉此牟利。

二、高春檀與「VIETTEI 5G」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美玲」、「婉婉」之成年成員,佯為「樂禾傳媒有限公司」人員,於114年4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之期間,以社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A03,對A03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喜歡的女性見面交往等語。使A03陷於錯誤,依「婉婉」之指示,於114年4月22日14時21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5888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2日15時21分許至同日17時31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臺灣銀行草屯分行、同鎮中正路636號統一超商國泰門市,將郵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1萬5888元,持郵局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初雪」、「婉婉」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A04,對A04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許多的女性見面交往等語。使A04陷於錯誤,依「婉婉」之指示,於114年4月22日14時33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匯款2萬1888元至郵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2日15時21分許至同日17時31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臺灣銀行草屯分行、同鎮中正路636號統一超商國泰門市,將郵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1888元,持郵局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知夏」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2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Telegram聯絡A05,對A05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艷遇等語。使A05陷於錯誤,依「知夏」之指示,於114年4月22日14時54分許,在新北市泰山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匯款3088元至郵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2日15時21分許至同日17時31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臺灣銀行草屯分行、同鎮中正路636號統一超商國泰門市,將郵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088元,持郵局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四)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琪琪」、「開通專員陳檸茜」之成年成員,佯為麻豆媒映畫有限公司人員,於114年4月初至同年月19日之期間,以通訊軟體Telegram及電話聯絡A06,對A06詐稱,繳納款項即可領取傭金等語。使A06陷於錯誤,依「開通專員陳檸茜」之指示,於114年4月19日10時15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匯款9000元至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商銀867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19日14時40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敦和門市,將臺中商銀867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9000元,持臺中商銀867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五)於114年4月20日,由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A07,詐稱A07可在「智能家居」網站投資商品而獲利等語。使A07陷於錯誤,於114年4月20日16時59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住處,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1萬1000元至臺中商銀867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0日16時59分許,在南投縣○○鎮○○路○段000號華南銀行草屯分行,將臺中商銀867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1萬1000元,持臺中商銀867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六)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涵育」、「婷婷」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9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Telegram、LINE聯絡A08,對A08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交往等語。使A08陷於錯誤,依「婷婷」之指示,於114年4月20日14時31分許、同日16時39分許,在高雄市鳥松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匯款3088元、2萬0888元共2萬3976元至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商銀00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0日17時44分,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統一超商登瀛門市,將臺中商銀00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3976元,持臺中商銀00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七)於114年1月至同年4月22日之期間,由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蕭明道」之成年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A09,詐稱A09可在「勝嘉AI」網站投資股票而獲利等語。使A09陷於錯誤,於114年4月22日9時26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住處,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5萬元至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商銀011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5G」指示,於114年4月22日9時42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超商草屯金安門市,將臺中商銀011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5萬元,持臺中商銀011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八)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雨晨」、「詩涵」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9日以社群軟體臉書聯絡A10,對A10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交往等語。使A10陷於錯誤,依「詩涵」之指示,於114年4月19日17時46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匯款2萬6000元至渣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19日18時22分,在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富聚門市,將渣打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6000元,持渣打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九)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婉馨」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5日至同年月20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A11,對A11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性交等語。使A11陷於錯誤,依「婉馨」之指示,在高雄市新興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19日11時39分許、同年月20日11時34分許,匯款5000元、1萬8800元共2萬380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158號帳戶);並於114年4月19日15時53分許,匯款9000元至臺中商銀867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19日12時11分至同年月20日12時10分許之期間,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全家超商草屯柏豐門市○○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御新門市,將華南158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3800元,持華南158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且於114年4月20日16時58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草屯分行,將臺中商銀867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9000元持臺中商銀867號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均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十)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琪琪」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1日至同年月19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Telegram聯絡A12,對A12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性交等語。使A12陷於錯誤,依「琪琪」之指示,在新竹縣關西鎮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19日12時22分許,匯款3000元至華南158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19日18時31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超商草屯富頂門市,將華南158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000元,持華南158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十一)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婉馨」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聯絡A13,對A13詐稱,可投資「麻豆傳媒映畫有限公司」獲利等語。使A13陷於錯誤,依「婉馨」之指示,在雲林縣臺西鄉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19日12時35分許,匯款3000元至華南158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19日18時31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超商草屯富頂門市,將華南158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000元,持華南158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十二)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琪琪」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聯絡A14,對A14詐稱,可投資「麻豆傳媒映畫有限公司」獲利等語。使A14陷於錯誤,依「琪琪」之指示,在臺南市南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19日18時42分許、於同年月20日13時4分許,匯款3000元、9000元共1萬2000元至華南158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0日13時27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稻豐門市,將華南158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1萬2000元,持華南158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十三)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雯雯」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1日至同年月23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A15,對A15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交往等語。使A15陷於錯誤,依「雯雯」之指示,在新北市林口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1日20時27分許,匯款300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299號帳戶);並於114年4月23日17時11分許、同日18時58分許,匯款5000元、1萬5000元共2萬元至臺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1日20時27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草屯分行,將華南299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000元,持華南299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且於114年4月23日20時12分許,在上開合作金庫銀行草屯分行,將臺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元,持臺銀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均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十四)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2日,以社群軟體Telegram聯絡A16,對A16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交往等語。使A16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高雄市鼓山區工作處所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2日15時45分許、同日18時44分許,匯款3000元、9000元共1萬2000元至華南299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2日16時38分許至同日19時46分許之期間,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芳欣門市○○鎮○○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草屯分行,將華南299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1萬2000元,持華南299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十五)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琳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A17,對A17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性交等語。使A17陷於錯誤,依「琳琳」之指示,在彰化縣鹿港鎮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2日16時5分許,匯款3000元至華南299號帳戶;並於114年4月23日12時6分許,匯款5000元至臺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2日16時38分許,在上開統一超商芳欣門市,將華南299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000元,持華南299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且於114年4月23日12時59分許,在上開全家超商草屯稻豐門市,將臺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5000元,持臺銀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均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十六)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YM1776C」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8日至同年月23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Telegram、LINE聯絡A18,對A18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交往等語。使A18陷於錯誤,依「YM1776C」之指示,在苗栗縣頭份市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2日19時5分許,匯款5000元至華南299號帳戶;並於114年4月23日12時34分許,匯款9000元至臺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2日19時46分許,在上開華南銀行草屯分行,將華南299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5000元,持華南299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且於114年4月23日12時59分許,在上開全家超商草屯稻豐門市,將臺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9000元,持臺銀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均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十七)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娜娜」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1日,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A19,對A19詐稱,可投資「樂禾傳媒有限公司」獲利等語。使A19陷於錯誤,依「娜娜」之指示,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操作郵局自動櫃員機,於114年4月21日16時21分許,匯款2萬300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598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1日17時16分許,在上開全家超商草屯金安門市,將華南598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3000元,持華南598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十八)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薛靜」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3日至同年月20日之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A20,對A20詐稱,可在網站「OKX」投資虛擬貨幣之礦機獲利等語。使A20陷於錯誤,依「薛靜」之指示,在新北市大安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0日11時10分許,匯款3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75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0日12時4分許,在上開全家超商草屯稻豐門市,將一銀75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萬元,持一銀75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十九)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之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A21,對A21詐稱,可投資「盛恩緣翡翠珠寶有限責任公司」獲利等語。使A21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桃園市平鎮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0日11時48分許,匯款2萬元至一銀75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0日12時11分許,在上開統一超商御新門市,將一銀75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元,持一銀75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十)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一蓑煙雨任平生」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3日至同年月21日之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A22,對A22詐稱,可購買「沃爾瑪折扣卡」以轉售獲利等語。使A22陷於錯誤,依「一蓑煙雨任平生」之指示,在桃園市平鎮區某處操作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於114年4月21日10時45分許,匯款3萬元至一銀75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1日11時1分許,在上開土地銀行草屯分行,將一銀75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萬元,持一銀75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一)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林小瑜」、「柯志文」之成年成員,於114年1月13日至同年4月21日之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A23,對A23詐稱,可投資「盈溢證券」獲利等語。使A23陷於錯誤,依「柯志文」之指示,在桃園市平鎮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1日12時45分許,匯款2萬元至一銀75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1日13時33分許,在上開統一超商國泰門市,將一銀75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元,持一銀75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二)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趙鴻誠」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日至同年月25日之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A24,對A24詐稱,可在網站「BVXUNYS」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使A24陷於錯誤,依「趙鴻誠」之指示,在新北市中和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5日10時22分許,匯款3萬元至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5日10時46分許,在上開土地銀行草屯分行,將新光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萬元,持新光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三)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好桉」、「慧慧」、「陳淑芬」之成年成員,於113年年底某日至114年4月25日之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A25,對A25詐稱,可投資威士忌獲利等語。使A25陷於錯誤,依「陳淑芬」之指示,在雲林縣斗六市某處操作自動櫃員機,於114年4月25日12時28分許,匯款3萬元至新光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5日13時8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號碧山郵局,將新光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萬元,持新光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四)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0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A26,對A26詐稱,將廠牌Chanel之短夾克以2萬1600元出售A26等語。使A26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新北市三重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0日18時22分許,匯款2萬1600元至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0日20時33分許,在上開全家超商草屯金安全門市,將臺中商銀24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1600元,持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五)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0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先後聯絡A42、A27,對A42詐稱,將廠牌Arai RX-7XPedrosa Spirit Gold之安全帽以1萬7000元出售A42,定金為1萬元等語。對A27詐稱,將廠牌Arai RX-7X之安全帽以1萬4300元出售A27等語。使A42、A27分別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A42在高雄市湖內區某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1日11時51分許,匯款1萬元至臺中商銀245號帳戶;A27在高雄市湖內區某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1日12時16分許,匯款1萬4300元至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1日14時13分至16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超商草屯中正門市,將臺中商銀24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1萬元及1萬4300元,持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六)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A28,對A28詐稱,將女用背包以2萬3200元出售A28,定金1萬1600元等語。使A28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新北市中和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1日13時19分許,匯款1萬1600元至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1日14時13分至16分許,在上開全家超商草屯中正門市,將臺中商銀24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1萬1600元,持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七)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A29,對A29詐稱,將廠牌YSL精品背包以3萬1600元出售A29等語。使A29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桃園市桃園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1日13時23分許,匯款3萬1600元至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1日14時13分至16分許,在上開全家超商草屯中正門市,將臺中商銀24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萬1600元,持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八)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A30,對A30詐稱,將廠牌Arai RX-7X Pedrosa Spirit Gold之安全帽以1萬6000元出售A30等語。使A30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臺中市大肚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1日15時55分許,匯款1萬6000元至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1日16時26分許,在上開全家超商草屯稻豐門市,將臺中商銀24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1萬6000元,持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二九)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A31,對A31詐稱,將廠牌CELINE之抽繩水桶包以4萬0100元出售A31等語。使A31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宜蘭縣宜蘭市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1日17時33分許,匯款4萬0100元至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1日18時32分許,在上開華南銀行草分行,將臺中商銀24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4萬0100元,持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十)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18日至同年月22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A32,對A32詐稱,將廠牌Arai RX-7X Pedrosa Spirit Gold之安全帽以1萬6800元出售A32等語。使A32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新北市土城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2日14時許,匯款1萬6800元至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2日14時45分許,在南投縣○○鎮○○街000號萊爾富超商南投投香門市,將臺中商銀245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1萬6800元,持臺中商銀245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一)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3日至同年月25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A33,對A33詐稱,將廠牌Arai RX-7X之安全帽以1萬3000元出售A33等語。使A33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屏東縣屏東市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5日12時54分許,匯款1萬3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719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5日13時42分至45分許,在上開萊爾富超商南投投香門市,將一銀719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1萬3000元,持一銀719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二)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5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A34,對A34詐稱,將女用包包以2萬7400元出售A34等語。使A34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於114年4月25日12時55分許,匯款2萬7400元至一銀719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5日13時42分至45分許,在上開萊爾富超商南投投香門市,將一銀719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7400元,持一銀719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三)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5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A35,對A35詐稱,將廠牌Iphone行動電話以2萬元出售A35等語。使A35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桃園市龍潭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5日12時56分許,匯款2萬元至一銀719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5日13時42分至45分許,在上開萊爾富超商南投投香門市,將一銀719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2萬元,持一銀719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四)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1日至同年月25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絡A36,對A36詐稱,將廠牌NMK之球鞋以1萬0200元出售A36等語。使A36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新北市蘆洲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5日13時4分許,匯款1萬0200元至一銀719號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5日13時42分至45分許,在上開萊爾富超商南投投香門市,將一銀719號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1萬0200元,持一銀719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五)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幼怡」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之期間,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A37,對A37詐稱,可投資「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商品獲利等語。使A37陷於錯誤,依該成員之指示,在新竹縣新埔鎮郵局,於114年4月25日10時52分許,匯款7萬6000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5日12時2分許,在上開土地銀行草屯分行,將土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7萬6000元,持土銀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六)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娜娜」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之期間,以通訊軟體Telegram聯絡A38,對A38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交往等語。使A38陷於錯誤,依「娜娜」之指示,在新北市鶯歌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3日12時40分許、同日15時39分許,匯款5000元、9000元共1萬4000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3日12時59分許,在上開全家超商草屯稻豐門市,將臺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5000元,持臺銀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且於114年4月23日16時2分許,在上開萊爾富南投投香門市,將臺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9000元持臺銀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將贓款1萬4000元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七)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琳琳」、「陳檸茜」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之期間,以通訊軟體Telegram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A39,對A39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性交等語。使A39陷於錯誤,依「琳琳」、「陳檸茜」之指示,在新北市汐止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3日15時27分許、同年月24日12時12分許,匯款3000元、9000元共1萬2000元至臺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3日16時2分許,在上開萊爾富南投投香門市,將臺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000元,持臺銀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且於114年4月24日13時15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萊爾富南投投家門市,將臺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9000元,持臺銀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將贓款1萬2000元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八)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雯雯」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3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A40,對A40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性交等語。使A40陷於錯誤,依「雯雯」之指示,在桃園市八德區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3日16時39分許,匯款3000元至臺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3日20時12分許,在上開合作金庫草屯分行,將臺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000元,持臺銀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三九)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娜娜」之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之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A41,對A41詐稱,繳納款項即可與女性性交等語。使A41陷於錯誤,依「娜娜」之指示,在苗栗縣竹南鎮住處操作網路銀行,於114年4月24日13時9分許,匯款3000元至臺銀帳戶。隨後高春檀依「VIETTEI 5G」指示,於114年4月24日13時15分許,在上開萊爾富南投投家門市,將臺銀帳戶內上開詐欺贓款3000元,持臺銀號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於不詳時地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A03、A05、A06、A07、A08、A11、A13、A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A24、A25、A26、兼A27告訴代理人A42、A28、A29、A30、A31、A32、A33、A34、A35、A36、A37、A38、A39、A40,被害人A04、A09、A10、A12、A23、A41於警詢中分別證述明確。且有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48頁)、臺中商銀867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49頁)、臺中商銀005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50頁)、臺中商銀011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51頁)、渣打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52至53頁)、華南158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54至55頁)、華南299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56頁)、華南598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57至59頁)、一銀357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60頁)、一銀755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61至62頁)、新光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63頁)、臺中商銀245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64頁)、一銀719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65頁)、土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66頁)、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67至69頁)、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警一卷13至46頁)、查獲照片(警一卷47頁)在卷可參。就犯罪事實欄二

(一)部分,另有告訴人A03之簡訊紀錄(警一卷109至17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一卷110頁)附卷可證。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部分,另有被害人A04之簡訊紀錄(警一卷186至188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一卷186頁)附卷可參。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部分,另有告訴人A05之簡訊紀錄(警一卷200至206頁)附卷可憑。就犯罪事實欄二

(四)部分,另有告訴人A06之簡訊紀錄(警一卷267至313頁)、通話紀錄(警一卷313至314頁)、收據(警一卷315至316頁)、存摺影本(警一卷317至321頁)附卷可憑。就犯罪事實欄二

(五)部分,另有告訴人A07之簡訊紀錄(警二卷386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二卷385頁)附卷足核。就犯罪事實欄二

(六)部分,另有告訴人A08之簡訊紀錄(警二卷419至433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二卷419頁)附卷可憑。就犯罪事實欄二

(七)部分,另有被害人A09之簡訊紀錄(警二卷439至456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二卷462頁)在卷足考。就犯罪事實欄二

(八)部分,另有被害人A10之簡訊紀錄(警卷511至516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二卷516頁)附卷足參。就犯罪事實欄二

(九)部分,另有告訴人A11之簡訊紀錄(警二卷533至567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二卷542頁、545頁、547頁)在卷可佐。就犯罪事實欄二

(十)部分,另有被害人A12之簡訊紀錄(警二卷577至58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二卷582頁)附卷可憑。就犯罪事實欄二

(十一)部分,另有告訴人A13之簡訊紀錄(警二卷592頁)、電話通聯紀錄(警二卷598至599頁)、收據(警二卷597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二卷593頁)附卷可參。就犯罪事實欄二

(十二)部分,另有告訴人A14之簡訊紀錄(警三卷633至652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三卷611頁)附卷可佐。就犯罪事實欄二

(十三)部分,另有告訴人A15之簡訊紀錄(警三卷666至672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三卷665頁)在卷可證。就犯罪事實欄二

(十四)部分,另有告訴人A16之簡訊紀錄(警三卷684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三卷683頁)附卷可考。就犯罪事實欄二

(十五)部分,另有告訴人A17之簡訊紀錄(警三卷694至70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三卷701頁)附卷可考。就犯罪事實欄二

(十六)部分,另有告訴人A18之簡訊紀錄(警三卷714至726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三卷709頁)在卷足稽。就犯罪事實欄二

(十七)部分,另有告訴人A19之簡訊紀錄(警三卷736至73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三卷737頁)附卷足核。就犯罪事實欄二

(十八)部分,另有告訴人A20之簡訊紀錄(警三卷775至780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三卷776頁)附卷可考。就犯罪事實欄二

(十九)部分,另有告訴人A21之簡訊紀錄(警三卷794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三卷794頁)在卷可憑。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十)部分,另有告訴人A22之簡訊紀錄(警三卷81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三卷813頁)附卷可參。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一)部分,另有被害人A23之簡訊紀錄(警三卷830至846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三卷852頁)在卷足核。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二)部分,另有告訴人A24之簡訊紀錄(警四卷873至887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873頁)在卷可證。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三)部分,另有告訴人A25之簡訊紀錄(警四卷896至89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四卷895頁)附卷足徵。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四)部分,另有告訴人A26之簡訊紀錄(警四卷907至91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908頁)附卷可稽。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五)部分,另有告訴人A42之簡訊紀錄(警四卷923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923頁)、存摺影本(警四卷922頁)、告訴人A27之簡訊紀錄(警四卷920至92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922頁)、存摺影本(警四卷922頁)附卷可憑。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六)部分,另有告訴人A28之簡訊紀錄(警四卷932至933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933頁)在卷可佐。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七)部分,另有告訴人A29之簡訊紀錄(警四卷942至945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944頁)附卷可證。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八)部分,另有告訴人A30之簡訊紀錄(警四卷952至953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952頁)附卷足核。就犯罪事實欄二

(二九)部分,另有告訴人A31之簡訊紀錄(警四卷962至964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962頁)在卷足參。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十)部分,另有告訴人A32之簡訊紀錄(警四卷977至983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977頁)在卷足考。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一)部分,另有告訴人A33之簡訊紀錄(警四卷989至99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990頁)在卷可憑。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二)部分,另有告訴人A34之簡訊紀錄(警四卷99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四卷999頁)、金融卡影本(警四卷999頁)在卷足核。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三)部分,另有告訴人A35之簡訊紀錄(警四卷1009至101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1011頁)在卷可參。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四)部分,另有告訴人A36之簡訊紀錄(警四卷1021至1023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1021頁)在卷可參。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五)部分,另有告訴人A37之簡訊紀錄(警四卷1035至1038頁)、郵局匯款申請單(警四卷1033頁)在卷可考。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六)部分,另有告訴人A38之簡訊紀錄(警四卷1043至105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1051頁)在卷可憑。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七)部分,另有告訴人A39之簡訊紀錄(警四卷1068至1084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1067頁)在卷可稽。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八)部分,另有告訴人A40之簡訊紀錄(警四卷1096至1099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1097頁)在卷可據。就犯罪事實欄二

(三九)部分,另有被害人A41之簡訊紀錄(警四卷1119至1164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1121頁)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憑。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罪事實,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VIETTEI 5G」及被告,對犯罪事實欄二

(六)、

(九)、

(十二)至

(十六)、

(三六)、

(三七)之告訴人實行詐術,使上開告訴人陷於同一錯誤,如犯罪事實欄二

(六)、

(九)、

(十二)至

(十六)、

(三六)、

(三七)所示多次匯款而交付款項於人頭帳戶,再由被告提領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係基於同一犯意,利用上開告訴人之同一錯誤,於密接時、地所為,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ㄧ犯行。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之本案加重詐欺、洗錢犯行,與「VIETTEI 5G」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間,以被告擔任提領被害人遭詐欺之贓款,繳回所屬詐欺集團之車手行為,同時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事實欄二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40罪間,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此觀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即明。被告以詐欺集團車手而共犯本案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經被告於偵查中及本案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本案被告犯罪所得1萬4000元,業經被告自動繳交全部金額與檢察官留存扣案,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院卷504頁)在卷可參。是被告就一般洗錢罪部分,應合於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雖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本案所犯罪行,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上開想像競合之輕罪而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至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承自白詐欺犯行,惟於偵查中則辯稱主觀上無詐欺犯意而否認詐欺。故被告所為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所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不符,應無該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貪圖每日分取贓款2000元之犯罪動機。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領取詐欺贓款之車手工作,共同向告訴人及被害人施詐行騙,並將收取之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洗錢方式,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等犯罪手段。使告訴人及被害人共40人,分別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金額款項,所受財產上損害;且使偵察機關難以追查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助長詐欺歪風,破壞社會誠信風氣。被告在本國並無因犯罪而受法院判處罪刑之品行,有法院前案紀錄可參。被告犯罪後於偵查中自白洗錢,否認詐欺犯罪,惟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對到庭告訴人A24賠償損害2萬元之態度,經告訴人A24陳述明確,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院卷185頁)。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1萬4000元由檢察官留存扣案,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已如前述。兼衡被告為越南國人,於案發時為失聯移工,有被告之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附卷足核(警四卷1165頁),在越南為國民中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來臺灣從事鐵工焊接,在越南尚有父母、2位姊姊、1位弟弟,經濟上勉強維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被告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4月,各刑合併為有期徒刑46年6月。且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被告為00年0月00日生,正值壯年,應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被告復歸社會之阻礙。又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關係,其犯行均為加重詐欺犯行中擔任車手之工作,就所詐欺之財產價值,對於危害被害人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具相當之密接程度,可見被告所犯之40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暨斟酌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係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籍之外國人,有被告之前開居留資料可參。被告犯本案加重詐欺共40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繼續居留我國境內,自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不宜使其續留我國境內。本院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自動繳交由檢察官留存扣案之1萬4000元,為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得之報酬,屬被告所有,業經被告陳明在卷。本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另案扣案之被告所有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係供被告用於本案詐欺犯罪,此經被告供明在卷。因該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75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本院爰不重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至被告所領取告訴人A24遭詐欺而交付之3萬元,其中2萬元業經被告賠償告訴人A24,已如上述,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本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又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針對洗錢標的所設之特別沒收規定,屬義務沒收性質,法院本應依法宣告沒收,無裁量空間。惟依刑法第11條之規定,就洗錢標的之沒收,如有過苛之虞,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而交付之款項,由被告擔任車手而領取之部分,除被告分得其中1萬4000元及已賠償告訴人A24之2萬元外,其餘款項已經被告轉交而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非屬被告所有,亦非被告事實上取得、支配之財物。是被告就以本案洗錢犯行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且該筆款項並未扣案;衡以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僅屬勉強維持,且被告僅為車手而非本案詐騙集團核心人物。若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告取款所隱匿之財物,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勢必壓縮被告日常生活之維持,容有過苛之虞。本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陳怡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諭知之宣告刑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一)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如犯罪事實欄二

(四)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五)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如犯罪事實欄二

(六)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七)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如犯罪事實欄二

(八)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如犯罪事實欄二

(九)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如犯罪事實欄二

(十)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如犯罪事實欄二

(十一)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如犯罪事實欄二

(十二)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如犯罪事實欄二

(十三)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如犯罪事實欄二

(十四)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如犯罪事實欄二

(十五)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如犯罪事實欄二

(十六)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如犯罪事實欄二

(十七)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如犯罪事實欄二

(十八)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如犯罪事實欄二

(十九)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十)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一)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二)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三)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四)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五)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六)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七)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八)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如犯罪事實欄二

(二九)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十)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一)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二)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三)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四)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五)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六)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七)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八)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 如犯罪事實欄二

(三九) A0000000004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