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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怡萌

邱聖元

一、債務人邱怡萌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45,635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31530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邱怡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聖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