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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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荃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7,512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3月19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2.11】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㈡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15年4月20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