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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杜佳琪

杜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7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杜佳琪於民國113年間邀同債務人杜雅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9,57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杜佳琪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8,78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杜雅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87元 杜佳琪、杜雅惠 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 至民國115年7月31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5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8月19日止 年息0.775% 自民國115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87元 杜佳琪、杜雅惠 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