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債 權 人 何桂芬
債 務 人 郭于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一、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此觀信託法第12條本文自明。故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乃係因信託財產存有信託利益而獨立存在,故原則上任何人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以確保信託本旨之實現(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3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前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14年度司票字第10055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因債權人所聲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坐落南投縣竹山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遂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囑託本院執行,本院業於115年2月25日以115年度司執助字第205號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查封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2月6日新北院胤115司執洪21838字第05415號函、列印時間:115年1月23日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查封登記函在卷可稽。惟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於115年1月28日已由債務人信託予第三人君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並於115年2月3日登記在案,登記名義人現為第三人君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此有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115年2月26日竹地一字第1150000914號函、115年3月5日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依法自不得對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5年司執助字000205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鎮 ○○ 000 122.00 全部 備考 2 南投縣 ○○鎮 ○○ 000 165.00 100分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99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 大勇路000號 集合住宅、樓梯間及水箱、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 68.50 二層: 69.93 三層: 69.93 屋頂突出物: 25.00 合計: 233.36 陽台:16.00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