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總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何永欽

代 理 人 羅閎逸律師田永彬律師

相 對 人 總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805元,及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系爭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5元係聲請人所支出,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80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