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安志
被 上訴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
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中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如以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合於各該條款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上訴理由略以:被上訴人車子駕駛說公車怕後面車子太多就開到前面停下查看,發現車子有損才打回被上訴人公司由公司人員報警,當時上訴人有閃大燈、按喇叭,被上訴人車子都不停,上訴人沒有肇逃。警察依車牌調查到上訴人車輛,但上訴人當時是停紅綠燈,有拉手煞車,車速是0,不知怎麼就撞上,是被上訴人車子撞上訴人車子。警察調查時上訴人因晚上沒戴老花眼鏡因警方叫其簽名就簽名,但是被上訴人車輛當時是一台很舊的保險桿的車,與被上訴人提出照片之車輛差太多,上訴人於原審有請求調查從頭報尾的錄影紀錄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之上訴理由,係對車禍發生前後之事實有所爭執,究非法律適用問題,核屬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之。此部分業經原審於判決理由中就認定事實之依據及理由詳為說明,並無違背法令之情事。依據前揭說明,難謂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50元,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