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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2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維鈞

代 理 人 陳姿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393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