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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4-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4-12-23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顏靜瑜顏文玲

顏銘璋

顏瑛穗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律師

被 上訴人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984萬6,82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萬2

,0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84萬6,820元,其中1,000萬元各自判決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其餘1,984萬6,820元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2,984萬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2,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汶